昨天,本号收到了后台转来的一份侵权投诉通知,标注的投诉人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原因是本号昨天推送的文章《律师副会长被指殴打跟他二十年的女人?北京律协作出回应》。
投诉人认为,本号转发的文章《律师副会长被指殴打跟他二十年的女人?北京律协作出回应》一文,“恶意虚构,歪曲事实,发表不实言论,诋毁该所及炜衡律师,......已严重损害了该所的合法权益,已被大量转载,社会影响恶劣,该所已采取法律措施。”
首先,要声明的是,本号转发的《律师副会长被指殴打跟他二十年的女人?北京律协作出回应》一文,不存在““恶意虚构,歪曲事实,发表不实言论”一说。因为,文章中已经注明,所引用的内容均来自网上公开发布的资料,并且标明了出处。
本号的文章中根本没有什么“杀人、抢劫,别溅你们一身血”这样的暴力语言。可能是投诉人看到公众号“众禾律媒”发布的《北京律协副会长张小炜殴打抛弃跟随他二十年的女人我是跟随了张小炜二十年的女人,现在被张小炜的律师团伙殴打成轻伤害》一文(该文章目前还在,点击量已经达到9万多)中,有以上的话语,连本号发送的文章看都没看,就按上了这样的词语。作为法律公众号,关于文章中涉事方的合法权益问题,每篇文章发文时,法萌君均作了详细的考量,这篇文章也不例外。本号转发的文章,并没有进行原文转发此类具体的情节描述,而是尽量采用了概括性的事实性表述。
因此,本号严重不同意侵权投诉内容及如此“高大上”的法律责任“扣帽子”。本是概括转发举报信中的大概性内容,何来构成了“恶意虚构,歪曲事实,发表不实言论”这样的违法概念?基于转发内容,何来被理解为始创性的“虚构”而且是“恶意”?本是转发别人公开发布的内容,何来“歪曲事实”,况且本号文章还特别注明了公安机关、当地律协已经受理调查,具体情况是否属实有待调查之类的表述。同样道理,转发内容,更不存在“发表”一说。法律概念不是这样理解和运用的呀!尽管本号不同意侵权投诉的内容,但秉持长期以来办号坚持的对事不对人的原则,既然涉事方不同意发布涉己的内容,还是选择删除了文章。也注意到,很多全部内容转发“众禾律媒”文章的公众号,也删除了文章,可能,他们又接到类似的投诉吧?但是,“众禾律媒”至今未删除公开举报文章,可见,举报人之意志坚决。前些日子,网上也公开流传这据传是北京某律师跟应聘女生的微信记录,被质疑是借招聘名义行“猎艳”之事情。事后,当地律协发布情况通报,已经立案调查此事,也未见涉事的律师及律所出来发布声明或进行投诉,要求追究发文者的责任。作为律师,作为律所,不论大小,都应该秉持还原事实真相的精神,做事依法依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才能担负起社会赋予的法律从业者的信任和担当。就像《律师法》所赋予的“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反观这个冠名律所的投诉,明显是在错误运用法律名字,甚至按上了本号文章没有的内容进行投诉举报,实在是跟律师工作要求的准确适用法律术语、语言事实归纳严谨周密不符。
作为事件的相对方,面对一起已经公安机关、行业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介入调查、举报文章已经散布网络的公共事件,至今未见公开出来发布回应,却采取了投诉转发文章的形式。这样的处事方式,不知道如果自己不是涉事方而是委托客户遇上这样的事件,律所、律师,会不会建议采取如此的处理方式?
关于举报信的内容,由于都是站在举报人立场上进行认知和阐述的,不排除与事实不符、对方有不同认知的可能性,所谓兼听则明,这也正是需要对方站出来进行对质的时候。作为已经传的沸沸扬扬、行业协会发布通报的公共事件,这不仅关系到涉事律师、律所的声誉及法律责任问题,更是关系到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问题。当时,也不排除发帖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更广阔的范围讲,作为一起公共事件,更牵扯到公共的知情权问题。这也是众多自媒体转发举报信的目的所在。动辄采取举报转发人的方式,无异于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对公共事件的评议权,更有悖于法律工作者所要求的直面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理念。律师,作为职业法律从业者,建设法治社会,国家和社会、民众,都给予了厚望,也对律师全体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己化人,成人达己,律师、律所的行为,同样也要模范的遵守法律法规。希望,关于“众禾律媒”发布的举报信,还是希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能够正面回应,给社会民众一个交代。关于投诉里所称的针对本号“已采取法律措施”,尽可放马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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